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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签订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要注意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6月30日 来源: 杭州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lsjzgcls.cn/

 曹晨程,杭州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曹晨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监理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工程监理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监理人的权利包括一般权利、特别授权和调解权,而监理人的义务包括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等,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监理人的权利

  一般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特别授权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调解权

  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监理人的

  1、监理人的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在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3、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监理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但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提供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咨询意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

  4、当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签订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要注意什么

  在如今的建设工程过程中,进行监理需要和监理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那么,作为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下签订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要注意什么。以下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签订信息工程监理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签订信息工程监理合同需要坚持按法定程序来签署工程监理合同

  1、在工程监理合同签署过程中,应检验代表对方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避免工程监理合同失效或不必要的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不可忽视来往函件。

  2、在工程监理合同洽商过程中,双方通常会用一些函件来确认双方达成的某些口头协议或书面交往文件,后者构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为了确认工程监理合同以及明确双方对项目的有关理解和意图以免将来分歧,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应写入合同附录或专用条款内。

  签订信息工程监理合同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工程监理合同中应做到文字简洁、清晰、严密,以保证意思表达准确。

  二、工程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尽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但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并不就一定是工程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工程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因此通用条款规定,工程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工程监理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工程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工程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三、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以后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以后监理人应完成的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

  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以后监理人应完成的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如果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要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在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的时候需要和监理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时需要按法定程序来签订合同;同时工程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按照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的,监理人应当完成相应的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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