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58101684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专业工程的概念及分包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签定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添加时间:2022年6月30日 来源: 杭州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lsjzgcls.cn/

 曹晨程,杭州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曹晨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业工程的概念及分包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说到专业工程的概念和划分,首先要提及一个贯穿于建筑业企业始末的重要概念——资质。它是建筑业经营中的核心问题。没有资质企业就没资格对外承揽工程,即使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对于资质的管理,国家和建设部严格且细致的规定了资质的分类别和等级。类别是指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等基于建造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别。等级是指,在同一类别的资质中,根据等级不同,所承接的工程大小有不同的限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完成项目建造到使用的绝大部分工程内容,但对于施工总承包资质内没有覆盖的专业工程是无资格施工的。因此,针对承建项目的专业工程部分,即便是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只有在申请了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后才有资格施工。对于总承包企业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内容,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外单独承揽该专业工程而无需另外获取专业资质。由此看来,《意见》中所提及的专业工程,就是指按照工程学中不同的专业所作分类,由建设部对资质做了具体划分的六十种工程类别。在这样的定义下,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又会产生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情形。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的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将其特征归纳为如下几点:、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分包项目所相应的专业工程资质等级;、专业工程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工程的分包人不得将所分包的项目再分包;、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劳务分包是指将工程中涉及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的行为,其本质属性是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据此,我们可以把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归纳为:、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用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劳务分包人不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签定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法律咨询:

签定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答:

第一,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第二,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联系电话:18358101684

全国服务热线

18358101684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