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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2年7月30日 来源: 杭州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lsjzgcls.cn/

  曹晨程,杭州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曹晨程,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合同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应予支持,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保护。

六、工程价款纠纷

1、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2、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

3、发包人逾期28天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款。

4、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中标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备案中标合同确定工程款。

5、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从其约定。

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8、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

1、主体方面一般限于与工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不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监理和买卖合同的供应商。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导致分包人权利受损时,实务中可以酌情考虑分包人代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2、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形式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参与完成的或约定完成的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他建设工程款。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均不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受偿范围和期限,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利息、停窝工损失、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

①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该商品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②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平等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分时间先后。

③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尚存争议。

八、质量纠纷

承包人的质量

1、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了不合格的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

3、在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保修的工程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

发包人的质量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指定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3、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施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

4、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问题,推定由发包人承担。

九、工程司法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或造价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

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十、合同的解除

发包人的解除权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5、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方将其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承包方将主体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

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承包人的解除权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又不予更换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经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注意,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提前通知对方,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力消灭。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由该合同中事先约定好的仲裁委员会来进行相关仲裁。而法院对纠纷进行裁判则是发生在合同没有约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之时。即便诉诸仲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过程也是比较繁琐且复杂的。仲裁的有效推进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知识作为基础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新乡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常复杂,它产生的原因十分多,可能是价款问题,也可能是质量问题,还牵扯到收集证据方面,因此如果一旦产生纠纷,最好请律师代理起诉。下面,为大家介绍一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代理词,供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杭州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杭州XX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二名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本案的本诉和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塘发公司与本案被告杭州XX工程有公司之间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双方当事人均明确约定为固定价。诉讼中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涉讼的某园区一号干道工程Ⅱ标和五号支路工程Ⅰ标曾有过任何设计变更事由。双方合同解除后陈某单方炮制的联系单内容失实,且均在施工图范围不应计取;

二、塘发公司所举证的《工程结算审核初审报告及说明》,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应予采信;

在本次庭审中,陈某也是承认曾多次与塘发公司一起去中国建行股份杭州省分行营业部造价咨询中心进行工程量核对这一事实,建行股份杭州省分行营业部造价咨询中心是在双方合同解除后施工现场尚存并经实地其地勘察、并充分与承包商核对之后,在陈某得知初步结论与其单方虚报的工程量差距较大而不再配合再次进行对帐的情形才出具了的《初步报告及说明》。

《初步报告及说明》的审核计程序符合双方合同解除协议书第三项约定的程序,结论客观公正,应予采信。

三、杭州XX工程咨询有公司的浙汇X咨[2020]02XX号司法鉴定报告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应采信;

浙汇X咨[2007]02XX号司法鉴定报告,因其鉴定程序违法以及鉴定人不具相应的资质、鉴定人主观武断并存在偏袒一方之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符客观实情,显失公正,基于庭审中对鉴定人进行认真质询,对于鉴定结论质证意见就不再重述。总的一句话,该鉴定程序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显失公正,不符合客观实情,不应采信。

四、关于监理与建设方的法律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采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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