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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晨程,杭州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曹晨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开发商因内部原因违约拖延支付工程款,。如拖延时间太长,承包商不堪等待,这种情况开发商已构成合同法上的根本违约,承包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如不注意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保全,以后其他施工单位接着施工,将不容易证明自己完成的工程量是多少,极有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承包商如考虑解除合同,应及时对已完成工程量采取证据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