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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为什么禁止建设工程转包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0日 来源: 杭州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lsjzgcls.cn/

  曹晨程,杭州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曹晨程,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则多是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的。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是否是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果因为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的预付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他实现开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重大困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这里承包人的停工可认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能视为违约。同时,该条所涉及的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还与承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对应起来,即承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也是发包人不履行其义务或履行迟延等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履行困难。当然,如果发包方对工程工期有特别要求,而此时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依据应是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工期延误,是承包方比较常见的违约行为。如施工者组织水平的因素、发包方在施工合同中压缩工期、发生工期迟延时未能及时签证,致使产生合同纠纷时,承包人无法有效举证所致。

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则不能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一般而言,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等。工期顺延的举证在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和固定这些证据并及时签证确认。否则纠纷产生后,承包人将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违约。

是否支持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主张时,还应适当考虑合同工期对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及工程延误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大小。如果发包方为生产经营性的企业,合同的标的为厂房或经营用房,则可认为工期延误对发包方合同目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反之,若为办公用房或生活用房,则可认为工期延误非重大影响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实现,此时,应不支持发包人的合同解除主张,但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违约可以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是法定的损害赔偿,发包方总能保证自己的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质量不合格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就不能投入使用,发包方的合同目的就会落空。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当然应允许发包人解除合同。这里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只能是限于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建设工程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形。只有是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才可能认定为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于非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则可主张减少价款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等权利。

发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对于转包行为和分包行为应区别对待。

对于分包行为则不宜一刀切认为发包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如果分包单位是具有分包工程相应资质,且其资质等级或施工能力和总承包人相当甚至高于总承包人,则不一定一律支持发包人的主张。

以上知识就是对“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条件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条件包括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为什么禁止建设工程转包

为什么禁止建设工程转包

这是因为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另一方面,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转包是什么意思

要分析转包的本质属性,首先要搞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转包后,转包人是否退出了原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是否终止;

第二,转包后,转承包人是否取代了原合同中承包人的当事人的地位,如果不是,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之间建立了什么样的合同关系;有观点认为,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退出原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取得了原合同中转包人的当事人地位。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转包虽然在理论可归属于为合同的转让范畴即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但是由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及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禁止转包行为,即转包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转包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转包并不适用于我国《合同法》关于权利与义务转让的规定。在转包的情况下,无论转包人是否取得原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同意,转包行为均是无效的,但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同转让却是合法有效的,只要转让方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转包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转包的情况下,无论转包人是否取得原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同意,转包行为均是无效的,但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同转让却是合法有效的,只要转让方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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