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57119579
曹晨程,杭州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曹晨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工程验收,既表示建筑工程的完结,又相关行政部门的程序性要求,但是某些情况下,施工方会不配合进行工程验收。然而,建筑工程一直不适用必然会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那么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
施工方不配合验收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验收的组织单位,当施工方提交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不组织工程验收的,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因为通常来说,只要竣工验收完毕的,建设单位才会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方,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不支付工程款。因而,甚少施工方会不配合进行竣工验收。
只是生活中,建设单位由于急于验收建筑工程等各种原因,会要求施工方配合验收的,但是施工方由于各种原因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时会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从而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此时,施工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明确规定。但要是施工当不配合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可要求赔偿。
1、施工方是有配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方配合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那么施工方就有义务配合,如果不配合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
2、若建筑工程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方法协助验收通知,阐明厉害关系。在通知约定的合理时间后,施工方依然未予以配合的,发包人应当及时收集相应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3、退一步来说,即便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后仍找借口不配合验收的,那么工期到后,施工方仍没有配合验收的,实则就表示建筑工程尚未完全,施工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要求赔偿。
在实践中,建设单位在遭遇这类问题时,要是时间紧急、损失严重或情况复杂的,建议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由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可以如何处理,制定罪妥当的处理方案。
在建筑工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承包人要想获取到应有赔偿,就应当提供证据资料证明确实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那该提供哪些证据资料的呢这是很多承包人都应该了解的。
承包人可以收集的证据资料
当建筑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资料,用以证明确实是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
1、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3、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及工程照片;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8、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9、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0、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能够证明是发包人导致的工期拖延的证明资料,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还有很多其他的证据资料能证明,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倘若希望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索偿的,必然要收集好相应的证据资料,但收集合法的证据是复杂细致的事情,建议全面收集证据前先向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