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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算审查形式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审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4日 来源: 杭州建筑工程律师   http://www.lsjzgcls.cn/

  曹晨程,杭州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曹晨程,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工程预算审查形式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预算审查形式的内容有哪些

1、工程量的审核

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正确把握合同条款约定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仔细理解施工合同条款的真切含义,这样做就为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凡施工合同条款中对工程结算方法有约定的,且此约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的,就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凡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工程结算方法,事后又没有补充协议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施工合同是由承发包方共同签订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有争议,当以合同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因此,审价人员一定要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这样才能在预结算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

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施工阶段踏勘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提高工程预结算的质量。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目前在工程预结算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没有现成套用的定额子目,需要预结算人员自己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预结算工作的前提条件。审价人员是否认真踏勘现场,审价的结果往往是大不一样的,特别是装修改造工程的安装工程一般没有图纸,如不踏勘现场,仅凭施工单位上报结算书上材料来核实材料价格的话,就有可能发生所报结算书上材料与实际施工中所用材料有出入,造成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的情况发生。;2、套用单价的审核

工程造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令性,任何人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它的形式和内容、计算单位及计量标准,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因此在审核套用定额单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相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安装方式等等。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除定额规定单独列项计算外,各类钢筋、埋件的制作成型、绑扎、安装、接头、固定所用工料机消耗均已列入相应定额,多排钢筋的垫铁在定额损耗中已综合考虑,发生时不另计算:计算构架接地后,不得重复计算接地母线和接地极工程量。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都有关联时,往往容易产生工程量的重复计算。另外定额主材价格套用是否合理,过去多数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的约定是: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没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此时,审价工作一个工作重心就是材料市场价调研。首先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建设方认可品牌的材料发票,亦可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单和材料采购合同。然后根据这些材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则可提高询价工作效率。但审价实际工作中,应当找出“差距”,按实计算。如不搞市场调研,仅根据材料采购合同来定价也是不行的。材料采购合同中有时会含有“水分”,材料供应商的让利可以体现在材料采购合同中,也可以体现在材料采购合同外,即在合同外另行约定。审价人员只有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界定材料供应商让利的情况,做好工程审价中的材料核价工作。这里需特别提出,审价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发票,要仔细辨认,分清真伪。因为目前存在个别承包商为获取非法利润,通过开假发票冒高材料价格的案例。这也是审价人员在审价工作中需要特别重视的地方。

2、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

中的要求外,还要弄清允许换算的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同时换算的方法是否准确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单价的准确性。

对补充定额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

3、费用的审核

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来确定取费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计算时的取费基础是否正确,是以人工费为基础还是以直接费为基础还是以人工加机械为取费基数。

在实际进行审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几点的内容,这样有利审查的顺利通过。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工程审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审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它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以制止,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乱摊派、乱收费和乱集资等侵蚀建设资金行为,应予以制止,限期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方承担。

第十五条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

第十八条 虚报投资包干节余,应要求建设单位调帐冲正;多提包干节余应予冲销;已使用的包干节余,超过投资包干节余留成数的,应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人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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